陜西省節約用水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節約用水,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應當遵循節水優先、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分類指導、綜合利用的原則,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政策,建立節約用水考核評價制度,加強節約用水工作財政保障,推進全社會節約用水。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的節約用水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和標準,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等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學校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指導學校開展節約用水教育,引導師生樹立節水意識,統籌推進學校節約用水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推廣先進工業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推進節水型企業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承擔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推進高效節水灌溉,推廣先進農業節水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學校、商場、公園、醫院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節約用水宣傳標語、標志牌,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并有權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方式,及時處理舉報投訴。
第八條 ?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規劃、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水資源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節約用水規劃需要修改的,按照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表水和地下水實行統一調度、合理配置,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鼓勵使用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疏干水等非常規水。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規劃和建設項目開展節水評價審查,合理確定用水規模和結構,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節水評價內容包括現狀節水水平與節水潛力分析、取用水規模合理性分析、節水目標與措施方案等。
第十二條 ?本省實行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制度,建立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體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國家制定的本省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各設區的市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制定各縣(市、區)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用水需求變化、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適時修訂行業用水定額。
第十四條 ?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以下統稱計劃用水單位)的用水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下達用水計劃;其他用水大戶由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分別下達用水計劃。
計劃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包括年計劃用水總量、月計劃用水量、水源類型和用水用途等內容。
其他用水大戶是指公共供水范圍內達到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水量的用水單位。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用水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將水平衡測試結果作為核定用水計劃的依據。
第十六條 ?計劃用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用水計劃時應當適當減少其計劃用水總量:
(一)用水水平未達到用水定額標準的;
(二)具備利用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疏干水等非常規水源條件而不利用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
?。ㄋ模┢渌麘敎p少計劃用水總量的情形。
第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計劃用水工作,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供水范圍內用水單位基本信息及其變更情況,定期報送計劃用水單位的實際用水量。
第十八條 ?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建立節約用水制度,設立用水臺賬,開展用水統計分析,落實用水計劃和節水措施,開展用水合理性分析或者水平衡測試,加強用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
計劃用水單位月實際用水量超過月計劃用水量50%以上,或者年實際用水量超過年計劃用水總量30%以上的,應當通過開展水平衡測試等方式查找超量原因并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設施(器具),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安裝計量設施(器具)分類計量。
用水單位和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計量設施(器具),保證計量準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器具)。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用水統計制度,做好用水統計工作。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告用水信息。